防爆行業(yè)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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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規(guī)定
1.1 檢修的原因和目的
a)腐蝕、銹蝕、老化;
b)關鍵部件機械或電氣損壞、損傷;
c)關鍵部件缺少、遺失;
d)排除安全隱患,增加安全系數。
1.2 修理單位應了解與檢修工作有關的國家法規(guī)和標準方面的要求。
1.3 制造廠應采用必要的措施,提供設備使用方面必需的信息:
a)與用途有關的結構特點和進行過的試驗;
b)保證設備使用安全和衛(wèi)生方面的必要條件。
1.4 用戶應了解修理單位是否符合標準規(guī)定的條件,特別是與修理工作直接有關的加工設備和人員素質方面的條件。
如用戶自己承擔設備修理工作,則應了解有關的法規(guī)和標準。
1.5 制造廠應提供的檢修資料:
a)技術規(guī)范;
b)使用性能和使用條件;
c)拆卸和組裝說明;
d)限定條件;
e)標志;
f)推薦的檢修方法;
g)備件目錄,在目錄中應標出對設備符合有關標準或合格證有重大影響的備件。
1.6 用戶應該保存以往的檢修或改造的記錄,并允許修理單位參閱。
1.7 對從事檢修工作的人員應進行以下培訓:
a)防爆電氣設備的一般原理和防爆標志的識別;
b)各種防爆電器設備的特征及性能;
c)防爆電器設備標準和使用說明書;
d)了解防爆電器設備上允許更換的零部件;
e)修理技術;
f)檢驗技術。
1.8 檢修后的重新檢驗應做到:
a)由修理單位的檢驗部門進行,但改造的電器設備樣機須送防爆檢驗單位檢驗;
b)檢驗經修理后的設備是否符合圖紙/或有關標準規(guī)定;
c)修理后的設備除應進行電氣絕緣強度試驗及絕緣電阻的測量外,還應進行相應防爆型式檢修補充要求中規(guī)定的試驗。其絕緣試驗的耐壓試驗值可以為標準耐壓值的80%,但更換的絕緣件應為100%。
1.9 修理工作人員應向用戶提供下列文件:
a)故障檢查情況;
b)檢修工作的情況說明;
c)所有的檢查和試驗結果;
d)更換、修復部件的目錄;
e)改造說明,電氣原理圖;
f)修理合格證。
1.10 推薦使用由制造廠提供的零件,修理人員應保證使用的備件與被修理的防爆電器設備相適應。設備的標準和防爆性能要求的密封件只能用清單上規(guī)定的特殊零件更換。
1.11 修理合格的電氣設備,由修理單位的檢驗部門發(fā)給修理合格證。修理合格證至少應包括被修電器設備的名稱、型號、規(guī)格、防爆標志、修理廠名稱及其認可證編號、修理合格編號、日期等。
1.12 修復工作應由經過培訓并熟悉該工藝的人員進行。不得帶電檢修、搬遷防爆電氣設備。如采用某些專利工藝方法時,應按專利說明書進行。
1.12.1 全部修復情況應該記錄,并保留記錄,記錄應包括:
a)零部件的標記;
b)修復方法;
c)與合格證文件中的尺寸或零件的原始尺寸不同的尺寸的詳細情況;
d)日期;
e)進行修復的單位名稱。
當采用的修復方法對原防爆性能有疑問時,應該詢問制造廠或防爆檢驗單位。
1.12.2 下列零件不允許修復,應更換新件:
a)由玻璃、塑料或其他尺寸不穩(wěn)定的材料制成的零件;
b)緊固件;
c)制造廠說明不能進行修復的零件。例如:澆封組件。
d)燈座、整流器和電容器。
1.13 對電氣設備進行改造時(如果在修理過程中將防爆電氣設備的結構、主要材料、形狀、功能予以改變,則這種“修理”就發(fā)生了質的變化,通常稱之為“改造”),應制定改造技術文件和圖紙,并送防爆檢驗單位審查。
對已取得防爆合格證的電氣設備改造時,盡量不改造其防爆結構。
與用戶商定的改造,涉及到與設備的合格證文件和有關防爆標準不符合時,除應在文件及說明書中說明外,且應去掉設備上原來的防爆銘牌和防爆標志,并將新的防爆性能指標在技術文件和說明書中說明。
1.14 隔爆外殼的檢修應按國家現行技術規(guī)定進行。檢修時不得對外殼結構、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料及尺寸進行修改更換。必須修改更換時,應在保證設備原有安全性能的情況下,取得該產品原鑒定單位同意后方可改動。如殼體有裂紋,建議用新的相同零件更換;如果發(fā)現有小通孔,可以用熔焊焊補。外殼上鉆孔屬改造,未經檢驗機構和制造廠同意不得進行。
1.15 電纜和導管引入裝置的修理:引入裝置修理后,不得改變原設備引入方式,且須符合GB3836.1、GB3836.2的有關規(guī)定。引入裝置中零件的損壞應用相同材料、結構和質量的備件更換,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,為滿足環(huán)境條件的要求,檢修后不得降低其防護等級。
防爆操作柱
1.16 防爆電氣設備的修復的基本方法:
a)金屬噴漆;
b)金屬合壓法;
c)電鍍法;
d)旋轉電機定、轉子鐵芯機加工法;
e)安裝套筒法;
f)緊固件的螺孔(加大鉆孔-重新攻絲;加大鉆孔-堵封-重新攻絲;堵死螺孔-另鉆孔-重新攻絲;焊死螺孔-另鉆孔-重新攻絲);
g)硬釬焊或熔焊法;
h)重新機加工法。
注意:上述方法的使用還必須同時遵守相應防爆型式檢修的補充要求(參見GB3836.13-1997相關要求)。
1.17 連接件(增安型)的修理:可采用原配備件或經檢驗機構認定的替換件更換。電氣設備內部的連接導體的替換件的絕緣、幾何尺寸、電參數、耐熱性能、機械強度不得低于原水平。連接方法應符合GB3836.3-2000。
2 注意事項
2.1 檢修前要明確維修內容,準備好檢修工具、材料、需要更換的零部件、檢測用的儀表和儀器;要確認停電檢修、確認停電范圍并做好停電標記;要分清檢修場所的性質、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、危險區(qū)域的類別。
2.2 在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檢修時,不能采用產生沖擊火花的工具,要用規(guī)定的防爆工具,檢修時采用的儀表和儀器也需要是防爆型的。
2.3 在條件允許下,盡量將需要檢修的防爆電器移離現場進行修理,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也要
確認不會形成爆炸環(huán)境條件下限時完成。
2.4 在拆卸和組裝防爆電器與防爆性能有關的部分時,決不能損壞其他部位的防爆性能。
2.5 檢修后再投入使用前,應進行全面的檢查和調試。在恢復電氣性能的基礎上,保證恢復防爆性能才能投入運行。
3 檢修內容
3.1 小修
a)清除設備殼體內外灰塵,污垢;
b)更換或修理易損耗的零部件和緊固件;
c)修理或調整設備的操作機構和閉鎖裝置;
d)清理隔爆面、除銹,涂敷薄層防銹油脂,并檢驗隔爆面完好程度;
e)測量隔爆面間隙,檢驗外殼完好情況;
f)測試絕緣電阻和檢驗電氣系統(tǒng);
g)修理或更換電氣系統(tǒng)個別零部件;
h)充油設備取油樣,做化學分析和電氣絕緣強度試驗;
i)檢查設備各接線部位有無松動和其他缺陷,并進行修理。
3.2 中修
除進行小修項目外,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:
a)設備解體檢查,徹底清掃;
b)處理外殼由于受外力損傷而發(fā)生的局部變形;
c)全面檢驗電氣、機械結構、修理或更換其零部件;
d)修理隔爆面,進行除銹并測量隔爆間隙;
e)按規(guī)定進行電器設備的絕緣性能試驗。
3.3 大修
除中修項目外,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:
a)外殼隔爆件的更換和修理,進行必要的水壓試驗;
b)更換磁力起動器或饋電開關的底板、芯架及其配線;
c)調整試驗各種繼電器保護裝置的特性;
d)按規(guī)定引進電器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強度試驗和檢測、控制、保護裝置的調整試驗;
e)更換局部范圍內的電纜線路、鋼管配線;
f)進行電纜線路、鋼管配線固定部件更新和進行外皮的防銹刷油。
4 建立設備檔案
新、老用戶均應建立防爆電氣設備檔案。從設備安裝、試車、運行、檢修、缺陷處理、事故修復,革新改造,直到設備的防爆降級、報廢,應將各個不同時期的各種技術數據,收集齊全,整理歸檔,以便查閱。